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標準,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下面將為大家介紹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一)一般計算方法年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即以企業土地所在地域,找出所屬等級,以及對應的年稅額,然后乘以總土地面積扣除免稅土地面積后的余額,計算得出年度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二)具體計算方法1、非房地產企業及房地產企業非開發用地1)年度內應稅土地面積未發生變化的:在4月、10月征期內分別以上年底應稅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下半年應納的稅款;即:上半年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下半年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稅額少的可以在4月份征期限內一次性繳納: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2)年度內應稅土地面積發生變化的A、應稅土地面積增加的則:應納稅土地面積換算年度增加額=增加的土地面積×從應該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數÷12年度增加的土地使用稅款=應納稅土地面積換算年度增加額×每平方米稅額如果新增加土地使用稅征收面積的時間在10月份的征收以后,則應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補繳。B、應稅土地面積減少的則:應納稅土地面積換算年度減少額=減少的土地面積×從應該計算扣減土地使用稅的月份起到年底的月份數÷12年度減少的土地使用稅款=應納稅土地面積換算年度減少額×每平方米稅額如果減少土地使用稅征收面積的時間在10月份的征收期以后,則應在次年元月份31日前辦理退還或抵繳。2、房地產企業開發用地1)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正常繳納在4月、10月征期內分別以當年3月31日和9月30日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上、下半年應納的稅款,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按各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為計稅依據計算全年稅款,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一個年度的稅款清算。即按下列方式計算全年稅款:年度應稅土地面積=各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年度應納稅款=應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2)關于2007年度稅款補繳的問題各企業在8月份、9月份分二次或一次性按下列方法進行補繳:A、一次性補繳的年度應稅土地面積=各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年度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B、分二次補繳的年度應稅土地面積=各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第一次補繳的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第二次補繳的應納稅款=應納稅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50%3)關于2008年度稅款繳納問題A、10月份征期的繳納應納稅款=9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B、次年元月31日前結算年度應稅土地面積=各月末未辦理土地產權轉移的房屋占地面積之和÷12應補(退)稅款=年度應稅土地面積×每平方米稅額-已納稅款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以上就是小駿為大家介紹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更多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相關資訊,請繼續關注駿逸舒適家學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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